西藏人民議會簡介(一)

1959年3月達賴喇嘛流亡到印度,隨後上萬流亡藏人也隨著流亡印度。1960年9月2日,十三名當選的代表集聚達然薩拉成立了西藏歷史上的第一個人民議會,當時稱為”西藏人民代表委員會”。從此,9月2日就成為法定的 西藏民主節。

1960年9月3日開始,西藏議會開始行使權利,他們的第一個議案就是和政府官員一起檢查討論就西藏社會制度的利弊和改革的步驟,並任命了二十九名藏人擔任西 藏政府各部門的秘書長、主管和各級幹部,當時西藏人民代表委員會每月召開兩次會議。

1963年3月10日,《西藏民主憲章》(草案)正式頒布實施,由於現實問題,鑒於《憲章》規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難於召開,1963年4月4日通過討論決定由現有的三區和宗教代表組成的議會擔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並規定議員任期為三年。1965年議會通過決議,宣佈收回舊西藏原有的所有封爵。同年並指定了議會的工作章程,由此西藏人民議會開始走向正規化。

1966年鑒於議員對於西藏流亡政府的事務已經瞭解,因此宣佈議會單獨辦公。並宣佈議會議長和副議長地位等同於政府內閣部長,議員地位等同於部長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