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 → 正式國會(1912–1914)

中華民國議會是在清帝退位後、辛亥革命成功、以“共和國”為法理基礎建立的全國性議會,性質上已經不再是皇權附屬機構,而是現代意義上的民意代表機關。於1913年4月8日第一屆國會(亦稱第一期常會)在南京正式召開。1912年8月10日、1913年9月27日及1月13日、9月10日,分別公佈了《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議院法》、《參議院委員會規則》、《眾議院規則》。

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院組成,參、眾兩院分別設議長、副議長各1人,負責和保持各自院內秩序,整理議事,指揮監督秘書廳及廳屬職員。參議院議長任期為2年,眾議院議長任期為3年。議長、副議長由各該院議員互選,兩院議員不得同時為兩院議員。


  、眾兩院各設全院、常任、特別3種委員會,其職權如下:
  全院委員會:由各院全體議員組成,開會時遇有重要問題,由議長或議員10人以上提議,經院議決,召開全院委員會。
  
  參議院秘書廳設文牘、議事、速記、公報、會計、庶務5科。職掌如下
  1922年4月,第一次直奉戰爭後,徐世昌被趕出北京,黎元洪再度任大總統。6月13日宣佈恢復國會。8月1日,續第一屆國會(亦稱第三期常會)再度召開國會。其職權與內部機構仍與民國元年國會相同。該國會由於曹錕賄選當選為大總統,並議決通過了賄選憲法《中華民國憲法》,於1924年11月結束。
  1924年11月,段祺瑞臨時執政府成立,於1925年4月24日下令取消法統,民國國會終被徹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