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是什么?选民是什么?
作者:传播部 洪颖
我们先思考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无论我们是什么身份,我们是否有权聚在一起,讨论关乎自身利益的事情? 有的人说不行,例如中共就是这样,甚至用暴力阻止我们这样做。 大部分人说可以,因为这是现代文明的底线。我们有权讨论周围发生的一切。 所谓议会,就是一个常设的”会议”,是一群人讨论公共事务的场所。 所谓选民,就是具备独立决策能力,并愿意参与公共事务表决的人。
对议会的第一个误解:必须具有充分代表性
中国人往往会对”议会”赋予过高的期望。 过高期望一:议会必须具有代表性 很多人因为各种限制,不见得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因此需要代表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这种制度就是代议制 代议制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问题在于,代议制中的”代表”并不一定能够代表所有人,更多时候,他们只能代表自己。 用民主方式选出能够兼顾各方意见的代表,是民主发展的高级阶段;但在很多特殊现实条件下,这种民主选举很难做到。 历史上也是如此。
  • 1215 年英国《大宪章》时期的男爵议会,只代表贵族领主,并不代表普通平民;
  • 1787 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55 位国父只是各州社会精英,同样不具备全民代表性。
有限的代表性,并不能否定议会的民主意义。 在特殊环境下,当无法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时,只要存在一个允许一群人公开讨论公共事务的空间,就已经满足了议会最基本的要求。 而议会满足最低要求,并不意味着它不能继续成长。 只要议会不是一言堂,它就能够不断发展,成为各方利益博弈的平台,并逐渐形成最基本的社会共识。
对选民的第二个误解:不能设置任何门槛
过高期望二:为了团结更多人,选民不能设定门槛 这里所说的”门槛”,是指: 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选民?什么样的人不能成为选民? 实际上,世界上不存在完全没有门槛的选举制度。 区别只是: 门槛设置得高还是低。 这本质上属于《权利法案》的内容,是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制度规定。 哪些人拥有这些权利,不应由某一个领袖或某一个政党决定,而应当由整个共同体经过讨论形成共识。 虽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但最终形成的共同规则,应当得到承认和遵守。
权利来源于社会契约
有人认为: “天赋人权,所以只要拥有中国国籍,就应该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种想法虽然理想,却并不符合现实。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所有公民都同时拥有完整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例如: 未成年人因认知能力与责任能力不足,不具有选举权; 部分国家依法限制罪犯的相关政治权利。 因此,政治权利并不是天然存在的。 更准确地说,它来源于社会赋予,也就是公民与社会共同形成的一种社会契约 当一个人具备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时,他便加入了这一契约,从而获得相应的政治权利。 而这份契约的内容,就是《权利法案》。 它最终取决于社会讨论,也就是议会讨论的结果。
我的观点
我认为,议会最重要的两个职能,就是: 讨论,以及决议 凡是有利于实现这两个职能的制度设计,都有利于议会的发展和成熟。
我们讨论什么?
总体而言,我们讨论的是: 中国的民主化问题。 因此,只要与中国民主化有关,并具备独立决策能力的人,都可以参与这项讨论。 这里的”相关方”,既包括关注中国民主化的人,也包括在利益上与中国民主化存在关联的人。 例如,包括但不限于: 生活在中国的公民; 因各种原因被关押在中国监狱、看守所,被中国政府剥夺公民权利的人; 在海外以各种身份生活的中国人; 已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华裔; 与中国存在利益关联,并关注中国发展的非华裔人士。
哪些人不应成为选民?
与此同时,我认为,有一部分人不应当被赋予选民资格。 一、反对议会,不承认议会决议的人 规则可以讨论。 规则可以修改。 但如果否定规则本身,否定议会存在的意义,就已经威胁到议会制度本身。 这就像现代社会中,人们可以批评法律、推动修法,但如果否认法律制度本身,就会危及整个社会秩序。 二、失去独立决策能力的人 所谓失去独立决策能力,是指不能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 包括但不限于: 出售自己选票的人(贿选); 按照他人或组织要求投票的人。 我们强调选民的独立性,而不是依附于任何个人或组织。 如果某个组织明确要求成员必须按照指定方案投票,那么无论这种交换来自利益、身份还是情感,都意味着这张选票已经失去了独立性。 除非能够证明自己的投票完全基于独立判断,否则其选民资格应当受到质疑。
结语
以上,是我对于议会、选民,以及选民权利与义务的一些思考。 这些观点未必正确,也未必完全符合未来中国的现实。 但我相信,只要我们能够不断讨论、不断争论、不断修正,总有一天,我们能够共同形成一部成熟的《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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